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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灾补偿金计算器

产灾获批范围

  • 肌肉骨骼系统

  • 肺癌·肺部疾病

  • 职业性癌症

  • 过劳死·脑心血管系统

  • 噪声性耳聋

  • 尘肺病

  • 自杀及精神疾病

  • 渔船员灾害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什么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 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是指由于业务风险因素(身体负荷作业),导致特定身体部位(肩、臂、手、颈、背、腰、腿、足背)的肌肉、韧带、肌腱、椎间盘、软骨、骨骼或相关神经及血管出现疼痛或功能下降的疾病。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定义
  •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是指随着身体负荷作业的履行而发生的职业病。只要能证明与业务的相关性,即可获得产灾补偿。代表性疾病包括:旋转肌腱撕裂、腰椎及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腕管综合征、半月板损伤、膝关节退行性关节炎等。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产灾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 确认伤病名称

    • 申请产灾前必须明确伤病名称。需通过 MRI 或 X-ray 检查确认精确状态,并据此由主治医师开具《疗养给付申请意见书》及诊断书。确认伤病是外伤性还是退行性是申请产灾的第一步。
  • 业务与伤病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 此类疾病多为长期负荷作业导致的退行性病变。因此,必须基于客观资料证明从业期间、身体负荷程度(作业量与强度)、具体作业姿势、搬运物品重量等。
  • 主要业务因素

    • 重复动作较多的作业
    • 需施加过大力量的作业
    • 诱发不良姿势的作业
    • 振动作业
    • 长时间作业等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核心要点
  • Q.

    即使从事过日薪工等多个职场,也能获得产灾补偿吗 ?

    A.

    是的,可以。即使更换过多个职场,只要持续从事相似业务,即可申请补偿。

  • Q.

    离职后还能申请产灾补偿吗 ?

    A.

    是의,可以。产灾申请不要求必须在职。但若离职时间过长,业务相关性可能会降低,建议咨询产灾专业公认劳务士。

  • Q.

    医院说是退行性疾病所以不能报产灾,退行性疾病也能补偿吗 ?

    A.

    是的,可以。即使是狭窄症、退行性关节炎等典型退行性疾病,只要明确证明上述身体负荷作业,即可获批。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产灾获批核心关键词
  • 为了确保获批,灾害者需举证说明具体作业姿势、从业期间、身体负荷程度等。特别是针对退行性疾病,需证明由于累积的身体负荷作业,导致自然老化过程加速进展,从而获得补偿。

肺癌 · 肺部疾病

代表性的职业性癌症有哪些?
  • 肺癌

    • 肺癌的发生涉及吸烟等多种原因,据了解,约 10% 的肺癌是由职业原因引起的。主要相关业务包括:焊接、电镀、喷漆、喷砂、研磨、使用铸造砂的铸造厂工作、石材加工、地下作业等。
  • 白血病

    • 白血病的潜伏期通常比实体瘤短。据调查,原子弹幸存者的急性白血病风险最高值出现在受辐射后 2-5年。相关工艺包括 : 电离辐射、干洗、橡胶制品制造、医疗器械消毒、MDF(中密度纤维板)工艺喷漆、焦炭制造等。
  • 恶性间皮瘤

    • 发生在胸膜、腹膜等的肿瘤,约 90% 发生于胸膜。其中 70~90% 是由石棉引起的,平均潜伏期为 30-50年,比肺癌更长。因此,确认石棉接触史和组织病理学诊断比推测接触更为重要。除石棉外,毛沸石、喷漆工及焊接工也被认为是具有充分流行病学证据的致癌因素。
  • 此外,《产灾保险法》还将喉癌、卵巢癌、鼻窦癌、皮肤癌、膀胱癌、肝癌、结肠癌、胃癌、乳腺癌等认定为职业性癌症。
    (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令》第34条第3项 附表3)

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业务相关性评价原则是什么?

    • 必须不是由转移引起的癌症,也不是由其他治疗引起的诱发性二次癌症。
    • 接触了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 认定的致癌物质,或接触了《产灾法施行령》认定标准中的物质。
    • 考虑到职业性癌症涉及多种物质且致癌因素的确认需要较长时间,即使不完全符合认定标准,也会通过专业调查针对个案判断是否属于业务上疾病。
  • 潜伏期

    • 从首次接触致癌物质到疾病发生,通常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职业性癌症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 申请

    • 将产灾申请所需的材料(疗养给付申请书 + 诊断意见书)提交至事业场管辖的分机构。
  • 特别诊察

    • 为了准确确认伤病名称,可能会进行特别诊찰。
  • 职业履历调查

    • 判断职业性癌症业务相关性的核心是确认在履行业务过程中接触诱发癌症的有害因素的可能性。因此,将调查从经济活动开始至今的所有职业履历。调查将通过申请人及同事的陈述进行确认,若与保险加入者的意见不一致,将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确认事实。
  • 业务上疾病咨询及咨询机构判断请求

    • 所属机构向公团总部(业务上疾病部)请求业务上疾病咨询及咨询机构判断。
    • 根据总部的回复结果,委托职业性肺部疾病研究所或韩国产业安全保健公团进行业务上疾病的专业调查。
  • 撰写调查资料并附上相关材料,提交至业务上疾病判定委员会,由其判定是否具有业务相关性。此后,所属机构将根据判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正式通知申请人。

职业性癌症(白血病)

职业性癌症(白血病)是什么?
  • 人体的骨骼具有维持体型、支持运动以及调节钙水平的功能。骨骼内部有一种组织称为骨髓,其密度比骨骼低,负责制造白细胞、红细胞和血小板等血细胞。白血病是指这些血细胞中的白细胞发生的癌症,由于异常白细胞(白血病细胞)过度增殖,导致正常白细胞、红细胞和血小板的生成受到抑制。正常白细胞数量减少会引起免疫力下降,从而导致由细菌感染引发的败血症;红细胞减少会带来贫血症状(头晕、头痛、呼吸困难);血小板减少则会导致出血倾向。此外,过度增殖的白血病细胞本身也会引起高烧、疲劳感、骨痛、腹泻、意识模糊、呼吸困难和出血倾向。白血病根据细胞的分化程度(即恶化速度)分为急性和慢性,根据细胞来源分为骨髓性和淋巴细胞性。白血病通常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 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 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职业性癌症(间皮)

什么是间皮瘤 ?
  • 间皮瘤主要发生于覆盖在肺部周围的胸膜、保护胃或肝脏等的腹膜、以及包裹心脏的心膜等表面的间皮层。间皮瘤包括胸膜间皮瘤、腹膜间皮瘤、心膜间皮瘤等,可分为良性和恶性。所有良性间皮瘤均为局限性,而恶性间皮瘤则分为在一个地方形成肿块的局限性,以及沿胸膜或腹膜如渗透般生长的弥漫性。恶性间皮瘤虽然罕见,但预后较差,据了解其原因大部分受石棉影响。约 80% 的恶性间皮瘤由暴露于石棉粉尘引起,但它是一种起源于胸膜及腹膜细胞的极罕见肿瘤,与石棉引起的肺纤维增生并无太大关系。其石棉暴露量相对较少,且发病潜伏期长达 30 至 40 年。临床症状通常引起胸痛和呼吸困难,此外还有疲劳感、食欲减退、体重减轻等症状。
  • 什么是职业性癌症 ?

    • 职业性癌症是指职业性地暴露于致癌物质,并在经过一定的潜伏期后发生的癌症;或者是即使目前尚未确认明确的致癌物质,但在已知该癌症多发于特定职业群体、行业或职务的工作中从事相当长时间后发生的癌症。
  • 有哪些特征 ?

    • 造血系统癌症可能在 1 年内发生,但实体瘤通常需要 10 年以上,而由石棉引起的间皮瘤潜伏期通常更长。(但潜伏期并非绝对标准,可能会根据暴露水平或暴露模式等而有所不同。
    • 通常情况下,与普通人群相比,暴露于致癌物质的人群中特定癌症的发病率或死亡率更高。
过劳性疾病与业务上灾害
  • 由于过重劳动成为诱因,导致高血压和动脉硬化恶化, 诱发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等脑血管疾病,以及心肌梗死等缺血性心脏病、急性心脏骤停等,导致劳动者的正常劳动节奏或生活节奏崩溃。其结果是体内疲劳持续累积,进入过劳状态,使原有的高血压或动脉硬化恶化,最终导致死亡或身体局部瘫痪等障碍,这些统称为过劳性疾病。由于此类过劳性疾病的成因可能包括劳动强度增强、长时间劳动、精神紧张以及原有疾病等,因此若要根据《产灾保险法》认定为业务上灾害,必须审视过劳性疾病与业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 过劳疾病

  • 脑血管疾病

  • 心脏疾病

什么是过劳性疾病 ?
  • 指基于工作时间,因过度工作或精神、肉体压力而引发的脑血管疾病及心脏疾病。由于此类过劳性疾病是劳动强度变化、长时间劳动、精神压力、既往病史等多种变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是否属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的业务上灾害,必须咨询产灾专业公认劳务士。
过劳性疾病产灾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 确认伤病名称

    • 为了获得过劳性疾病的产灾批复,需要准确的伤病名称。为此,需查看疗养给付申请意见书或诊断书,必要时还需查看死亡诊断书及尸检报告等。但是,在难以确认病名或死因的情况下,如果有可以推断的资料(尸检记录、医疗记录复印件等),也可以通过推断申请产灾。虽然《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令》第34条第3项 [附表3] 中明确列举了脑实质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心肌梗死、解离性主动脉瘤等,但除此之外,未在施行令中列出的脑血管及心脏疾病,若被认定与业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也当然属于业务上灾害。
  • 业务与伤病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 必须证明该过劳性疾病的发生与业务相关,即证明业务与伤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过劳性疾病通常经历既往病史缓慢进展、恶化的自然演变过程,但考虑到产灾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近期判例中强调的“推断原则”,即使存在既往病史,只要能证明业务上的负担因素,也可以被认定为业务上灾害。
  • 对既往病史的确认

    • 对于过劳性疾病,大部分情况是在吸烟、饮酒、运动、肥胖等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导致既往病史缓慢进展或恶化。因此,需要对此进行确认与应对,并履行证明业务负担因素的过程。
过劳的具体认定标准
(参考雇佣劳动部告示第2017-117号及脑血管疾病·心脏疾病业务上疾病调查及判定指南)
  • 过劳主要分为突发过劳(症状发生前24小时内的突发事件及工作环境变化因素)、短期过劳(发病前1周内工作强度及工作量剧增)、慢性过劳(发病前总计12周的过劳)。
  • 突发过劳

    • 指发病前24小时内发生与业务相关的突发且难以预测的事件,以及工作环境的急剧变化,导致脑血管或心血管病变等超出其自然演变过程,出现急剧且明显的恶化。
    • 例)出租车司机的交通事故、保安与住户之间的纠纷、生产岗位劳动者工作量的变化等。
  • 短期过劳

    • 指发病前1周内,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比日常工作增加30%以上,或者工作强度、责任及工作环境等发生了即使是从事类似业务的同类劳动者也难以适应的变化。该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短期间业务负担”,将综合工作量、时间、强度、责任、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工作形式及环境的变化与适应期,以及该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进行判断。
    • 例)保安进行平时的扫雪工作、根据交货期导致生产量的变化。
  • 慢性过劳

    • 指发病前3个月以上,客观确认存在被认定为连续产生过重肉体、精神负担的业务因素的状态。此时,该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慢性过重业务”,将综合工作量、时间、强度、责任、休息时间、轮班制及夜间劳动等工作形式、精神紧张程度、睡眠时间、作业环境,以及该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进行判断。关于工作时间,将考虑以下事项
    • 发病前12周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业务与疾病的相关性较强。
    • 发病前12周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52小时:业务相关性增加,若存在业务负担加重因素,则相关性较强。
    • 未超过52小时:若复合暴露于业务负担加重因素,则相关性增加。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之间的夜间工作,按日间工作的30%加算。
过劳性疾病产灾获批核心关键词
  • 为了获得过劳性疾病的产灾批复,受害者必须主张并证明上述注意事项及具体的过劳认定标准。这需要从资料收集和准备阶段开始进行周密筹备,建议寻求产灾专业公认劳务士的协助。
勤劳福祉公团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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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性耳聋

什么是噪音性耳聋?
  • 噪音性耳聋并非单纯因老龄化导致的听力损失,而是在高噪音作业场所长期工作的劳动者中常见的一种感音神经性耳聋。
噪音性耳聋业务上疾病认定标准
  • 暴露于 85dB 以上的连续噪音中满 3 年以上

    • “暴露满 3 年以上”的含义:指噪音作业期间的累计概念,即总工作期间内具有 3 年以上的噪音暴露经历。
  • 单耳听力损失达到 40dB 以上

  • 因内耳病变引起的感音神经性耳聋

    • 耳聋大致分为感音神经性、传导性及混合性耳聋。噪音性耳聋要求鼓膜或中耳无明显病变,因此仅认可因内耳病变引起的感音神经性耳聋。
2020年修订的业务上疾病判定原则
  • 即使耳聋原因包含了业务内与业务外因素,只要噪音暴露程度符合业务上疾病认定标准,且无法证明存在明确的业务外原因导致的耳聋,即可认定为业务上疾病。
  • 若单耳听力损失在 40dB 以上,即使噪音暴露程度未达到认定标准(85dB 以上连续噪音满 3 年),只要能证明噪音性耳聋与业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也可认定为业务上疾病。
  • 经调查,若双耳听力阈值均低于 40dB,或在噪音暴露期间噪音程度低于 80dB,则不予认定为业务上疾病。
噪音性耳聋补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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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聋相关常见问题
  • Q.

    必须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才能认定为产灾吗 ?

    A.

    即使您换过多份工作,只要一直暴露在类似的噪音环境中,认定产灾就没有问题。但前提是,这些工作单位必须符合《产灾法》的适用条件。

  • Q.

    必须在职期间才能认定产灾吗 ?

    A.

    噪音性耳聋属于业务上疾病。也就是说,它是由于噪音长期累积而产生的,因此即使您已经离职,也不代表无法获得产灾认定。

  • Q.

    只有直接产生噪音的作业才行吗 ?

    A.

    听力损失认定条件中所指的噪音,即使您本人的实际作业不产生噪音,只要现场产生的噪音达到 85dB(分贝) 以上,即符合噪音性耳聋的条件。例如:您本人从事的是模板木工,但在建筑现场作业时,旁边正在进行研磨机、凿岩机等产生巨大噪音的工作。

  • Q.

    突发性耳聋也属于此类吗 ?

    A.

    由单次发生的巨大轰鸣声等引起的听力损失被视为突发性耳聋。这与属于“业务上疾病”的噪音性耳聋不同,必须按照“业务上事故”的程序进行申请。

什么是尘肺病?
  • 尘肺病 是指吸入肉眼看不见的微小粉尘,经由鼻腔、支气管进入肺部并堆积,导致肺部硬化,使其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疾病。在进入肺部的粉尘与肺细胞的对抗过程中,肺部原有的形态遭到破坏,并像老茧一样变硬,这被称为“肺纤维化”。
尘肺病申请对象
  • 在煤矿、石矿等场所长期从事煤尘、石粉等粉尘作业的人员,可申请尘肺病精密诊断及疗养给付。如果未能通过尘肺病获得伤病等级,或者被判定为尘肺疑似症(疑尘肺),可以尝试申请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间质性肺疾病的补偿。
尘肺病认定标准
  • 尘肺病由勤劳福祉公团通过精密诊断决定。尘肺病型通过胸部X射线(X-ray)照片判定;心肺功能障碍则综合衡量通气储备率、最大通气量等心肺功能指数,并参考其他见解(动脉血氧分压及饱和度、心功能异常等)、呼吸困难程度以及既往病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尘肺病型判定标准
  • 尘肺病型与心肺功能程度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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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型 X射线影像
疑似症 0/1 两肺圆影或不规则小阴影的密度低于第1型下限的情况。
第1型 1/0 认定为两肺有少量圆影或不规则小阴影,且无大阴影的情况。
1/1
1/2
第2型 2/1 认定为两肺有较多圆影或不规则小阴影,且无大阴影的情况。
2/2
2/3
第3型 3/1 认定为两肺有极多圆影或不规则小阴影,且无大阴影的情况。
3/3
3/+
第4型 A 认定为存在大阴影的情况。
B
C
心肺功能程度判定标准
  • 尘肺病型与心肺功能程度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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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功能程度判定标准 X射线影像表现
高度损害
(F3)
肺功能检查中,用力肺活量 (FVC) 或第一秒用力呼气量 (FEV1) 低于正常预计值的 45%。
(若为 FEV1,须低于 FVC 的 70%。以下各项同此标准。)
中度损害
(F2)
肺功能检查中,用力肺活量 (FVC) 或第一秒用力呼气量 (FEV1) 为正常预计值的 45% 以上且低于 55%。
轻度损害
(F1)
肺功能检查中,用力肺活量 (FVC) 或第一秒用力呼气量 (FEV1) 为正常预计值的 55% 以上且低于 70%。
轻微损害
(F1)
肺功能检查中,用力肺活量 (FVC) 或第一秒用力呼气量 (FEV1) 为正常预计值的 70% 以上且低于 80%。
尘肺病等级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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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功能 病型 正常(F0) 轻微(F1/2) 轻度(F1) 中度(F2)
小阴影 第1型 1/0, 1/1, 1/2 13級 11級 7級 3級
第2型 2/1, 2/2, 2/3 11級 9級 7級 3級
第3型 3/2, 3/3, 3/+ 1級 9級 7級 3級
大阴影 第4型 4A, B, C 11級 9級 5級 3級
4C 1/2 ↑ ※ 关于疗养,4C1/2 与心肺功能无关。
符合疗养条件的合并症种类
  • 现行《尘肺法》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尘肺合并症共有以下 9种
  • 活动性肺结核

  • 支气管炎

  • 支气管扩张症

  • 气胸

  • 胸膜炎

  • 肺气肿

  • 肺源性心脏病

  • 原发性肺癌

  • 分枝杆菌感染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OPD)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OPD) 申请对象
  • 虽然长期从事粉尘作业并每年进行尘肺精密诊断,但未能获得尘肺病等级或仅获得“疑似尘肺”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尝试通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申请产灾补偿。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OPD) 的产灾认定
  • 要获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认定,必须在肺功能检查中,使用速效支气管扩张剂后,一秒率 (FEV1/FVC) 低于 70% 且一秒量 (FEV1) 低于正常预计值的 80%,即判定为存在气流受限。然而,即使医学上的肺功能检查出现了上述结果,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认定为产业灾害。
  •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有处理或暴露于粉尘物质的经历。
  • 必须根据暴露于粉尘物质的时间、期间及程度,在职业环境医学上认可其足以诱发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必须有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支撑,才能获得产灾补偿。通过追踪并调查患者的职业史(直接或间接调查),并结合过去业务环境的文献调查、相关资料调查、流行病学调查以及职业环境医学专家的业务相关性评估等,获得产灾专家的协助比什么都重要。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补偿内容
  • 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根据心肺功能程度分为3个等级(第3级、第7级、第1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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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 补偿金额(平均工资 x 相应等级补偿日数)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肺功能障碍程度
第3级 第4号 平均工资 x 1155日份 一秒量 (FEV1) 为 30% 以上且不满 55%
第7级 第5号 平均工资 x 616日份 一秒量 (FEV1) 为 55% 以上且不满 70%
第11级 第11号 平均工资 x 220日份 一秒量 (FEV1) 为 70% 以上且不满 80%

自杀及精神疾病

自杀及精神疾病 ?
  •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的故意、自残行为或犯罪行为,以及以此为原因发生的负伤、疾病、伤残或死亡,不视为业务上灾害。”据此,原则上自杀无法获得产灾保险认定。
  • 但是,若该负伤、疾病、伤残或死亡是在正常认知能力等显著下降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且属于以下情况,则可认定为产灾
  • 因业务原因引发精神疾病并曾接受或正在接受治疗的人员,在精神异常状态下实施自残行为的情况
  • 因业务上灾害正在疗养的人员,因该业务上灾害导致的精神异常状态下实施自残行为的情况
  • 其他经医学认定为因业务原因导致的精神异常状态下实施自残行为的情况
  •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令第36条]
产灾通过要点
  • 证明业务上的压力因素及严重程度

    • 必须证明与灾害相关的业务压力因素及其严重程度。主要的业务压力因素包括:与业务相关的重大事故、辱骂、暴力、性骚扰、霸凌、歧视、工作量与质量的变化、与职场上司/同事/下属的矛盾、与投诉人/客户的矛盾等。
  • 掌握业务外的压力因素及个人特征

    • 必须掌握与业务无关的个人压力因素或个人特征。例如,通过确认与恋人分手、家人的重大疾病/负伤/死亡、金钱关系、周边人际关系等,辨明灾害发生与业务外压力之间的因果关系。
  • 证明精神疾病治疗史有无及精神异常状态

    • 由于需要进行全面调查以确认受灾者直至自杀前的精神病性异常状态,因此要求提供关于既往病史、伤病状态、行为及心理变化等方面的证明。
认定为业务上自杀的案例
  • 因从梯子坠落事故获得产灾认定,但随之而来的剧烈疼痛和排泄功能障碍导致患上抑郁症,在治疗过程中自杀的情况,被认定为产灾。
  • 就任银行支行长后,因业绩和业务负担等感到巨大压力,在上班后做出极端选择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其处于因抑郁症而无法期待具有正常认知能力或合理判断能力的境地,从而导致自杀,认定为产灾。

渔船船员灾害

什么是渔船船员灾害 ?
  • 依据《渔船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是指从事渔业的渔船船员等在与渔业活动相关的过程中,遭受负伤、疾病、身体障碍或死亡等灾害时,对其进行补偿的保险。
适用范围
  • 依据《远洋产业发展法》第6条第1项规定,获得远洋渔业许可的渔船。
  • 依据《海运法》第24条第2项规定,从事水产品运输的渔船。
  • 其他考虑到渔船规模、船员人数、危险率、捕捞地点等,由总统令规定的渔船。包括总吨数不满5吨的船舶、仅家族船员乘船的情况、指定为管理船的渔船、内陆水域渔船等。
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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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事由 给付内容
职务上 职务外
医疗给付 因职务上或职务外原因负伤或患病时 医疗费全额 3个月内的医疗费
(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时不予支付)
伤病给付 因职务上或职务外原因负伤或患病,
且正在疗养中的情况。
4个月以内 : 支付通常工资。 仅限3个月以内 : 支付通常工资的 70%。
(注:若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则不予支付。)
4个月以后 : 支付通常工资的 70%。
障碍给付 因职务上负伤或患病,
治愈后仍留有身体障碍的情况。
乘船平均工资 X 产灾法标准 X
一次性补偿给付 职务上医疗(伤病)给付后,
经过2年仍未治愈的情况。
乘船平均工资的 1,474日份 X
遗属给付 因职务上或职务外原因死亡时
(包括疗养期间死亡)
乘船平均工资的 1,300日份 乘船平均工资的 1,000日份
(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时不予支付)
葬礼费 因职务上或职务外原因死亡时。 乘船平均工资的 120日份。 乘船平均工资的 120日份。
失踪给付 渔船船员等生死不明时 职务上 (给付内容)
通常工资的 1个月份及乘船平均工资的 3个月份
(经过 1个月时:追加支付遗属给付及葬礼费)
职务外 (给付内容)
通常工资的 1个月份及乘船平均工资的 3个月份
(经过 1个月时:追加支付遗属给付及葬礼费)
个人物品丢失给付 乘船期间因渔船船员灾害
导致个人物品丢失时。
等同于个人物品价值的金额
(在通常工资的 2个月份范围之内)。
等同于个人物品价值的金额
(在通常工资的 2个月份范围之内)。

上下班途中灾害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灾害 ?
  • 是指劳动者利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或与之相对应的交通工具(巴士、地铁、自行车等),在雇主的支配管理下往返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在以通常的路径和方法往返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产灾认定要点
  • 由于上下班的路径和方法基本上是由劳动者自行选择的,通常不被视为在雇主的支配与管理下,因此存在无法获得产灾认定的情况。为了提高通过概率,需要重点确认以下核心要点
  • 往返行为是否具有就业相关性 ?
  • 是否存在路径的“偏离”或“中断” ? 偏离”是指在上下班途中脱离通常路径的行为,“中断”则是指在上下班路径上进行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
路径偏离与中断的适用例外(《产灾保险法施行令》第35条第2项)
  • 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行为
  • 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的学校,或根据《职业教育训练促进法》第2条规定的职业教育训练机构中,接受有助于提升职业能力的教育或训练等行为
  • 行使选举权或国民投票权
  • 将劳动者实际上保护的儿童或残疾人送往保育机构、教育机构,或从该类机构接回的行为
  • 在医疗机构或保健所,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目的接受诊疗的行为
  • 照看劳动者亲属中需要在医疗机构等处疗养的家属的行为
  • 符合上述第1项至第6项规定,且经雇佣劳动部部长认定的日常生活必要行为